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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教发〔2020〕157 号
临海市教育局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
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规定,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台州市教育局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市政府为主管理责任,压实镇(街道)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类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和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设置标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临海实际,区分培训类别,健全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和管理机制。
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临海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托管、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课程培训业务。
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利于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校外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明确审批登记要求,但不得开展学科知识培训活动,其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操作程序,明确办理流程,按“最多跑一次”要求为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供服务。
(二)规范培训行为
1.坚持党的领导。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2.细化培训安排。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所办培训班名称、班次、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属地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3.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并在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证照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进行办学,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教育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制管理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信用积分制管理。
4.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中途停学、退学的收退费制度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格式合同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不得利用教学设施和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校外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
5.加强证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原则,应当在审批登记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照,放置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不得办学、办班。
(三)强化监督管理
1.明确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围绕“规范办学、安全办学、有序办学”这一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实效。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监管,规范线上校外培训行为。
公安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赛事;会同教育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对法定职责范围内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民政部门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等级评估、年度检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监管,及时发现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行为。
住建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管理工作。
文广旅体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疾病防控与健康宣教的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根据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提供毋须前置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履行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教育方面行政处罚权。
税务部门要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重点指导、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未经消防审批且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在对隐患处理的同时要将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抄送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