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巩固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成果,促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2021年新调整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和农业农村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2021年全市海洋伏休管理工作大局稳定,力争全市规内渔船伏季休渔“零”违规。
二、组织领导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我市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和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健全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经信、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全域管控机制。全面深化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完善县乡政府领导负责的“港长制”,为台州渔业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禁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1.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类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4.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资源破坏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5.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6.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1.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2.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3.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4.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小型张网概念。8月16日开捕的小型张网明确仅为12米以下的小型张网渔船。
(二)蓝丝网伏休政策。蓝丝网已明确归类为张网类作业,开捕时间调整为9月16日。
(三)可伏休范围确认。我市可伏休范围限于本市辖区、洞港、前所港,其余区域均要办理异地休渔手续,目前上级严格限制异地休渔,相关手续非常严格,需两地渔业主管局、乡镇共同同意且落实定人联船责任人后方可上报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审核,最终到省农业农村厅确认。
(四)加强应休渔船监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渔业村(公司)为单元,落实每艘应休渔船的伏休监管“定人联船”责任人,责任人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实时掌握所监管的应休渔船船位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渔业主管局。严格执行船位动态监管,重点是未回船籍港休渔的异地挂靠渔船,应休渔船在船位首报后,因进厂维修保养、防台避风、提前补给等原因需移动船位超出首报时所停泊渔港范围的,应提前1天将移泊计划告知“定人联船”责任人、上报船籍港渔业主管局,并在移位期间保持终端设备开机;因避风移位的,需在台风过后3天内归位。在船位首报的基础上,建立应休渔船动态监管表,根据应休渔船移泊报告每天更新。
(五)加强违规渔船打击。联合海警、公安、海事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联合巡航执法,利用小物标雷达、渔港监控等科技手段和传统情报手段,着重对涉渔“三无”船舶、改变作业类型渔船、省外偷捕渔船实施精准打击,提升执法行动效率。对涉渔“三无”船(筏)要始终保持“零容忍”,组织乡镇(街道)、公安、海事等部门定期开展清港行动,严打泡沫筏、橡皮艇等小型涉渔“三无”船舶。加强巡航检查,严防渔运船、养殖船从事非法捕捞行为。
(六)严格渔船异地休渔管理。
1、提前排摸异地休渔名单。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省内渔船,需经船籍港、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履行监管责任,落实乡镇定人联船联系人,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2021年5月8日前各公司上报异地休渔渔船情况统计表,我市接受委托的异地休渔渔船应为船证相符和证业相符的合法渔船,且需停泊在红脚岩渔港内。
2、严控省内异地休渔渔船规模。严禁渔船在省外休渔,同时结合省内挂靠渔船专项整治工作,加快督促异地挂靠渔船船东将渔船转回户籍地,避免异地休渔渔船规模过大。在接受省内渔船异地休渔委托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市监管能力,严禁盲目接受异地休渔委托。确需异地休渔的,需经船籍港、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共同签字确认,落实乡镇定人联船联系人,明确停泊港渔业主管局和属地乡镇履行监管责任,经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
3、严格外省籍渔船异地休渔监管。省外渔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确有特殊情况的,在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异地休渔,但需落实以下监管措施:(1)须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及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2)休渔时由我局和桃渚镇签字确认,严格按照浙江省休渔管理规定执行休渔制度。(3)监管过程中异地休渔渔船需加装不断电北斗定位设备并纳入休渔地渔业主管部门管理,同时落实乡镇定人联船联系人,确保休渔渔船全程可控。(4)省外异地休渔渔船应当在红脚岩渔港伏休。
4、明确异地休渔渔船日常监管要求
我市接受的异地休渔委托的渔船在船位监管上等同视为临海籍渔船,开捕前检查、年度检验等工作仍由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要通过北斗终端定位、定人联船、船位核查等方式,确保接受委托渔船不违反伏休规定擅自出海生产。渔船因维修保养或防台避风需要移泊的,应提前向接受委托渔业乡镇和渔业主管局报告,填写移泊报告。我市发现异地休渔渔船擅自出海脱离监管的要立即通知船籍港渔业乡镇和渔业主管部门,避免出现“两不管”情况。
5、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充分发挥渔港管理站的作用,加强对辖区港岙口的巡查,发现未经同意的异地休渔渔船先核实是否属于涉渔“三无”船舶,若为正规渔船的,督促渔船离开并发函要求船籍港渔业主管局限期召回。逾期不离开的,强制移位至红脚岩渔港集中看管并保管相关证书,擅自开航的,发函要求船籍港渔业主管局协查,同时抄告省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