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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运行办法(试行)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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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运行程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我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重要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发展重要决策;

(三)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跟踪实施工作。

局法制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四条  局分管领导将各方面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交由承办单位进行研究论证。经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局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国临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目录。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起草决策方案;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组织公众参与,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承办单位还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决策事项应当在在中国临海政务服务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专家访谈等直观易懂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做好舆情管控。

第八条  决策事项举行听证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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