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温政发〔2007〕45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分别负担20%和80%。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一是对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二是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三是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免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50%;四是对山区海岛因学校撤并而寄宿的困难学生实施住宿费补助。
在农村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面达到8%以上。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筹措解决。
(三)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我市初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按乐清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确定乐清市中小学2007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定额的通知》(乐财预〔2007〕36号)文件执行,从2008年开始,逐年递增10%,不低于省定标准。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政府为主,乡镇为辅。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测算方法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财政根据测算所需经费和财力可能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经费,确保学校校舍安全、实用。校舍维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