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旧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六日
乐清市旧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旧村改造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保护旧村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旧村改造计划,进行旧村改造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旧村改造是指以行政村为实施主体(下称旧村改造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整体或局部改造,改善村庄人居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旧村改造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村双委班子意见统一,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符合村民愿望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旧村改造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自愿改造,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坚持“先拆迁后开发”的原则,可采取分期实施、成熟一片开发一片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稳妥有序地进行。
鼓励旧村改造建设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建设,连片改造,集中配套,建公寓式住宅。
第五条 旧村改造应当充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六条 市旧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全市旧村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旧村改造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旧村改造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旧村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区域位置等条件,因地制宜,编制村庄旧村改造详细规划。
第九条 旧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依法报批。村庄的旧村改造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成区的旧村改造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重要的详细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制镇的旧村改造详细规划,征得市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旧村改造详细规划年限为五年,到期续编。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当提出旧村改造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列入市旧村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旧村改造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和拆迁安置方案,并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 市旧村改造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旧村改造村上报的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和拆迁安置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 旧村改造村根据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村内闲置的宅基地、“三基”用地及其他空闲地等有关用地依法收回归集体统一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有经济实力、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依法参与旧村改造建设。企业参与旧村改造建设及其合作方案(协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旧村改造村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实施拆迁安置建设:
(一)依法将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拆迁安置建设;
(二)在原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上依法实施拆迁安置建设;
(三)集体建设用地除满足拆迁安置外,其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
凡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一律公开出让,原则上以挂牌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实行占补平衡、即征即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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