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资源,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我市第二、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吸纳劳动力的优势,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已经取得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积极引导各类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06年至2008年,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岗位 1.5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1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5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3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有机联系。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第二、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推进“请进来、走出去”战略,大力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要优先安排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每月300元)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无单位依托,主动申报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由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4.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5.继续加强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建立相应的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在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设立市就业再就业援助中心,具体负责为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再就业援助事项。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机制。在就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九)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经失业登记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因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经市就业管理机构确认,可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应作为新增失业人员进行登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并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的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自收自支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其每年介绍成功的数量,给予专项补贴,并逐步向定额补助过渡,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