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为主导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条 凡户籍在我市的农村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民所在地和户内人数以农民持有的户口簿为准。
第五条 农民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义务和权利:
1、及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3、因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有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根据实际,目前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着重对农民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暂不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补偿仅限为恶性肿瘤、精神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的后续治疗、尿毒症等五大病种。今后,随着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民互助共济意识的提高、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可逐步扩大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为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市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卫生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作医疗办,下同),设在市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制订合作医疗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基金的测算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审核、审批、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乡镇长为主任,分管副乡镇长为副主任,相应的财务人员和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农民代表为成员。各乡镇还要设立合作医疗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和联络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审核与资金的发放。
第十条 各村委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门负责人,负责与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三章 筹 资
第十一条 2006年开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40元,其中城北、四都、岭底、雁湖、福溪、仙溪、龙西、智仁、镇安、双峰、湖雾等11个山老区乡镇及白石镇中雁片、淡溪镇硐垟片农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不少于1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其他乡镇农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不少于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统筹资金必须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得由集体或企业为农民包办垫付缴费。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其个人统筹资金由当地乡镇负责解决;残疾人由市残联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工作。参加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农业人口参保率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法收取农民个人统筹资金款,以方便农民缴费。收费时需详细填写《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并向农民提供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统筹资金缴费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愈期不予补办。实施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农民户中的人口在一个实施年度内发生变化,如婚嫁、生育等,新增加或迁入的农民原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年不再补入,原已经参加的迁入或迁出农民可继续享受。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将本乡镇内的《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于筹资完成后汇总上报至市合作医疗办,经市合作医疗办审核后制发《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作为农民的参保凭证,一户一本。
第十七条 各乡镇需将筹集的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简称基金专户,下同)。
第十八条 各乡镇在筹资完成后应将参保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要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及时划拨到位。
第四章 就 诊
第二十条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原则参照社保医疗定点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与方便农民就近就医的要求,各乡镇卫生院及市内公立医院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参保对象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出示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二十二条 赴市外就诊实行转诊制度。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就诊者,由定点医院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乐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申请单》,并经医务科盖章,报市合作医疗办核准后,方可转入市外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经转诊而至市外医院就诊者,补偿时按其住院费用的85%标准计入补偿基数后按照市级医院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参保对象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家属应在其住院10天内向市合作医疗办报告,并在30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到市合作医疗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因急诊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申请补偿核销需提供急诊住院证明及其他有关手续,其住院费用按85%标准计入补偿基数后按照市级医院的标准进行补偿。
非急诊病症原则不允许擅自到非定点医院就诊,对一些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参保对象到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即未经转诊而至市外医院就诊),补偿时按其住院费用的70%标准计入补偿基数后按照市级医院的标准进行补偿;对擅自在当地的非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就诊者不予补偿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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