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乐清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点起步,扩大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市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
(二)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市、乡镇两级政府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市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四)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
三、实施步骤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步骤为:
(一)试点阶段:2003年,在雁湖、龙西、城北等3个乡开展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二)推广阶段:200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铺开,白石、淡溪、四都、岭底、智仁、镇安等6个乡镇开始实施,农业人口投保率不低于70%,村覆盖率达100%。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5-2007年,所有乡镇全面实施,要求全市农业人口投保率达80%以上,村覆盖率达100%,并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四、资金筹集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和市、乡镇两级政府资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个人缴纳资金。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按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的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缴纳,每人每年最低不少于10元。乡镇企业中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出的农民,要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执行当地乡镇政府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无法承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解决。
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民对自身健康的投入,属于个人医疗消费性支出,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由所在村委会单独收取,上交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再由乡镇医管会上交市医管会。乡镇医管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医管会和市医管会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村集体扶持资金。村集体的筹资比例由各乡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由村民委员会上交乡镇医管会,再由乡镇医管会上交市医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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