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对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把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到2010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无房户租赁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户每月不低于540元,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人均每月不低于180元;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实行补差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2007年至2010年期间,全市要新建廉租住房220套,计1.1万平方米。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配租及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租金核减;对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为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市财政每年确保落实300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安排:一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操作中按土地出让毛收益的2%提取);三是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一部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制度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7年至2010年,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万平方米,用于解决城镇住房困难。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套型建筑面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交易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加强对申购对象的审查和把关。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其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行制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三、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