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促进海运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我市海洋、港口资源优势,引导、培育优势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乐清海运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海运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进一步增强财政对海运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由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市海运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左右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海运业发展。
二、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本市海运企业运力总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15万载重吨、20万载重吨、30万载重吨以上的,市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并参加乐清市服务行业明星企业评选。
三、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年纳税额首次达到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海运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实施专项奖励。对在我市注册营运1年以上,运力总规模在1万载重吨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安全管理规范,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海运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25%给予奖励。
五、鼓励发展大吨位、集装箱及特种船舶。对新增以上种类船舶在投入使用12个月后,根据吨位大小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新增8000-15000载重吨普通货船(船龄10年以内,以下均同)、4000-10000载重吨成品油船、1000-3000载重吨化学品、液化气船、500-1000TEU集装箱船,给予每吨10元的补助。
2、对新增15000载重吨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0载重吨以上的成品油船、3000载重吨以上的化学品、液化气船、1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给予每吨15元的一次性补助。
3、新增船舶必须营运3年以上,不足3年转让的,其补助资金按时间比例予以追缴。
六、采取鼓励海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鼓励海运企业健全账册凭证,规范财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管理规范的企业,可依法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地税部门可按规定发售发票;对代开票纳税人按实际开票额征税。
2、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50%税前扣除政策;对运输船舶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查账征收企业,其所得税负担高于行业平均负担水平的,增加部分实行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