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温政发〔2007〕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居委会)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充分就业社区(居委会)”是指社区(居委会)中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总体就业率达到96%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居委会)活动,全市至2008年年底前力争有1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2009年年底前有15%以上的社区(居委会),2010年年底前有3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居委会)”标准。
未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居委会)”标准的社区(居委会)也应将“零就业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做到应发尽发;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窗)、发放资料等宣传形式,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在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组织和引导社会各界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是就业困难人员摆脱贫困行之有效的途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乡镇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基本信息,采用各种方式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创建再就业援助基地,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或实现灵活就业。
3.积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培训。各乡镇、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收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培训意向信息,及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专业技能免费培训,尽最大可能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技能。
(三)工作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居委会)活动的重点。
1.做好“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认定“零就业家庭”,对其中的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就业援助政策。
3.建立跟踪服务制度。落实专人,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