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乐清市 > 正文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乐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标准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 

  (五)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七)指导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人民政府今后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照下列标准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一)按照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二)按照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5元缴费补贴; 

  (三)按照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元缴费补贴; 

  (四)按照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五)按照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60元缴费补贴; 

  (六)按照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缴费补贴; 

  (七)按照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市人民政府今后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本市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及时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乐清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eqingshi/20210529/10557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