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规范、创新,培育发展规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上市强市”为目标,按照“培养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夯实基础,建立企业上市梯队,扶持重点,坚定不移地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形式上市,力争上市企业数量和上市融资规模有较大突破,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5年内上市公司达到8家,从证券市场融资50亿元以上,使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一)市财政安排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所必需的培训、咨询、规范改制等前期费用的补助和企业成功上市后的奖励。对列入上市培育计划的拟上市企业,在完成上市股改时补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补助70万元。对企业成功上市,或实现买“壳”上市,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将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市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不同数额的奖励:主板上市奖励300万元;中小板上市奖励20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200万元;创业板上市奖励100万元。
(二)市政府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定数量的可供储备土地,用于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配套。对拟上市企业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
(三)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四)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或者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凡在本市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专利商标等资产的变更,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办权证后列入资产。
(五)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六)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和企业改制、重组从而增加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凭拟上市公司认定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由市财政部门每年以技改补贴、财政贴息、厂房重建或搬迁补贴、科研三项经费等适当方式补贴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七)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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