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管局(房改办)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以及认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工作。
市康居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有关工作,具体由乐清市康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统计局、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会同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八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设标准,按照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筑面积一律控制在60—90平方米之间。家庭人口不满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家庭人口为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70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为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不包括自理口粮);
(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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