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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为切实加大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步推进。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低水平养老保障制度后,再逐步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最终构建成多种形式、能满足多层次需要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体系。

  (二)自愿参保。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参保意愿,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政府补助。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费补助。

  二、参保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养老保险费补助:

  (一)具有乐清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三)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0周岁。

  三、参保补助方式

  (一)参保方式。农村独女户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养老待遇的计发和调整等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07〕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补助方式。2009年度,农村独女户父母双方都参保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独女户父母只选择一人参保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此外,有条件的村集体应给予独女户父母适当养老保险费补助,补助比例由村集体自行确定。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标准如需调整,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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