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乐政发〔2007〕37号),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集体讨论,确保草案科学规范。草案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论证和集体讨论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为一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列为二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列入201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类制定计划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未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亟需制定的,须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5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所参照的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计划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09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 件
2009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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