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乐清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具体事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乐清市非农户籍(其中“农转非”人员应满2年,外地迁入本市人员应满5年);
(二)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三)年满60周岁(含)。
第五条 已享受下列养老保障待遇之一的城镇老年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但不能重复享受: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三)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四)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
(五)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月缴纳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150元。
参保人员参保时实际年龄72周岁(含)以下的,缴费年限计算至75周岁;72周岁以上的,缴费年限统一按3年计算。
第七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中个人承担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一次性缴纳。
政府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季统一划入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
第八条 城镇老年居民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
第九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政府补助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月划转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支出户。支出户应当留存足额的支付资金,确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按时发放。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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