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的书面建议;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筛选等前期工作,提出重大前期项目初选名单及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市政府投资重大前期项目年度计划。
未列入重大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确需提前列入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 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前,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论证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别重大项目须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通过。
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深入研究项目征地拆迁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及相关工程建设基本条件,提出书面分析意见,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会审时,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文本送达有关单位。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后,有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需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会审的,原则上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预先召开会议,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并征询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审查单位先对施工图中相关内容与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及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报项目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报项目初步设计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招标代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详细计算,并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其他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市财政局应分别选择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互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前期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有关合同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施工质量与质量奖励相挂钩的机制;细化服务成果质量与服务报酬高低相挂钩的机制;细化施工质量或服务成果质量低劣的责任追究及经济赔偿;约定材料价格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和调整方法;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尾款;约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以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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