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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市范围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外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海洋、气象、旅游、消防、人防、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温州市和我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申请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七)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组织项目后评估。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等情况对以上程序作适当调整或简化。

  第十一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具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等情况组织咨询评估,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

  (三)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设计按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予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

  (三)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和规模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人大和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

  (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5年或更长时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重大前期项目。

  第二十八条 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第二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予以清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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