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快乐的春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07年春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内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2007年2月15日至2007年3月15日(农历二○○六年十二月廿八日至二○○七年正月廿六)。
二、除下列区域外,其他地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雁荡山、中雁荡山风景区;
(二)机关、医院、学校、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50米内;
(三)车站、码头、公园、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等公共场所;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200米内;
(五)广电、通讯、电力设施基地及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周边100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