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日
乐清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1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由市审管办召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园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基本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筑物无明显移位,配套工程基本完成,建筑面积和高度误差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工业企业厂房在不影响使用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外墙涂料、电梯安装、部分不急用楼层地面、绿化等零星配套工程暂时甩项。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和甩项内容予以确认,并已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消防、人防、气象等专项验收符合要求,设施已落实,相应检测合格。
(四)环保设施符合预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主体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向环保部门申请预验收,并取得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房建类建设工程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初验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联合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主体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和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三)经市住建局确认的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及其批复文件;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绿化面积测量报告;
(七)防雷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八)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九)市住建局质监站出具的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
(十)人防工程还需提供人防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竣工图和人防工程质监报告;
(十一)燃气工程还需提交燃气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管道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出具的质量认可证明;
(十二)消防专项验收工程还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消防竣工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消防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其它工程类项目按要求从简提交初验材料。
第六条 联合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要求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向市审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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