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
原定职工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000元,现将职工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调整为10000元。
二、调整职工医保就医购药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门诊医疗待遇。
三、政策调整后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支付办法
职工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700元,退休人员400元。参保人员由在职变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