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含其他组织,下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市、品牌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立市战略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105号)等规定,借鉴国内外质量奖评审工作经验,设立乐清市市长质量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负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者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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