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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本地企业提升企业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和省、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工商局具体负责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培育规则

  第六条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七条 企业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所(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

  (二)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在问题。

  第八条 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工商局确定培育对象。

  第九条 被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自觉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树立具有示范性的信用形象。

  第十条 市工商局根据《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参与培育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并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专家、信用指导员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帮助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确定为培育对象,且参加过相关培训;

  (二)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税务信用等级A级以上;

  (四)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市人力社保局年度审查A级;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八)信用管理组织健全,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

  (九)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十)信用管理效应良好,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账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十一)在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商品流通、诚信纳税、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中介机构诚信等十大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部门无失信行为记录。

  (十二)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反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有关材料;

  (三)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相关荣誉证明;

  (五)其他能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评估。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依据《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参与认定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认定的参考。

  第十五条 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采用表决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表决方为有效:

  (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到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七条 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告的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市工商局要加强宣传,展示当选企业风采,介绍诚信企业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领。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优先推荐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参加省、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得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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