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差别电价是指对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加价和对超限额标准用能实行的惩罚性电价加价,其实施对象是:
(一)省经信委《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行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电镀、造纸、化工行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省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详见附件2)。
(三)能源消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详见附件3)。
二、执行标准
(一)对属于国家、省限制类和淘汰类八个行业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10元和0.30元执行。
(二)电镀、造纸、化工行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省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三)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三、认定程序
(一)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环保、供电等部门按差别电价企业认定要求,对市内企业进行调查,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执行时间,由市政府报温州市政府批准。
(二)市供电局根据温州市政府文件公布的实施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及执行时间,按规定征收电费,并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三)对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进行调整。对已完成设备淘汰、产品结构调整或者已关停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中止或者调整差别电价的申请,经市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报温州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者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市经信、发改、环保、供电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工作。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落实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工作;市供电局负责做好差别电价的征收工作。
(二)加强考核监督。把执行差别电价工作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高耗能企业用能监管,严格控制高耗能和电镀企业新建自备发电机组,防止变相替代企业用能。市供电局要根据最终确定的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三)加强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相关产业调整政策,积极推进差别电价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节选)
2.电镀、造纸、化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节选)
3.国家和浙江省已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目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节选)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二)限制类
1.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电炉、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三、铝行业
(一)淘汰类
1.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2.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项目。
3.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千伏安及以下预焙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锌冶炼行业
(一)淘汰类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
五、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未采用节能措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等)的普通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七、黄磷行业
淘汰类
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
八、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二)限制类
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备注:以上节选自《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
附件2
电镀、造纸、化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节选)
一、电镀行业(淘汰类)
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含氰沉锌工艺。
3.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含硝酸褪镀等工艺。
4.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金属电镀确需保留手工工艺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二、造纸行业(淘汰类)
1.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
2.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特种纸板除外)(2014年6月)。
3.化学制浆生产线(特种纸浆除外)(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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