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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6日

  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13〕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机关合同谈判、订立、变更、终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直属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合同:

  (一)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合同;

  (六)政府借款合同;

  (七)工程建设合同;

  (八)其他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和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而订立的合同,以及为订立合同而签订的意向书、仅表示双方合作意向的框架协议等不直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以下统称市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签订的合同(以下统称部门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六)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照规定整理、移交;

  (七)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要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要兼顾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七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市政府合同由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部门为承办单位。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研、评估;  

  (二)资信调查;

  (三)谈判;

  (四)拟定合同文本;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商议;

  (七)签订合同。

  第九条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研、评估,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派员组成谈判小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方达成一致后,应当草拟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其他约定。

  在合同争议条款中,无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仲裁条款。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市政府投资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格式合同文本,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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