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乐政发〔2007〕37号),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草案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为一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列为二类项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列入201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类制定计划或者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未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亟需制定的,须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5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法律审核意见书格式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2〕58号));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附件:2013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2013年度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一类项目(21个)
1.《乐清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2013年6月前报送草案);
2.《乐清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2013年6月前报送草案);
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前报送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