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以及选择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的转业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服役年限等情况妥善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执行现行自主就业政策,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和经济补助。
(二)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其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实行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营业税。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一)凡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退役士官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未选择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官实行自谋职业的,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安置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今年我市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服役满第一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退役士兵部队退役金)为48000元;服役满第二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退役士兵部队退役金)为64000元;复员士官未服满一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退役义务兵标准执行;复员士官未服满二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一期复员士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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