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缓解在职职工患病医疗费用负担,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总工发〔2013〕86号)和《温州市总工会关于推进我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温总工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到2014年底全员参保,并逐年续保。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要扎实推进,逐步提高参保率,确保到2015年底实现温州市级统筹的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补充性保障的定位。将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做好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间的衔接。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综合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障形式,职工应先尽缴费义务,方可享受相应权利。
——坚持收支基本平衡。科学合理确定互助保障筹资和补助标准,量入为出,当期收支要保持平衡,避免透支风险。
——坚持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参保。综合医疗互助保障是工会组织实施、职工自愿参加、以团体形式参保的活动。
——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向基层和职工公布综合医疗互助保障情况和互助保障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二、具体要求
(一)参保对象: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保障项目:参照《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附件1)参保,共有8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原则上必须参加住院津贴保障项目(保费38元/人?年)。
(三)出资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保,所需资金,单位和个人各出50%。
(四)保障责任和保障待遇:参照《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执行。其中住院津贴保障项目为:保障期内凡因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住院的,每人每天可享受50元住院津贴,最高享受9000元(一个保障期内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五)优惠政策:企业所交的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费视同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六)其他:互助保障其他事项参照(附件2)《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温互会〔2014〕28号)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乐清市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银巧担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总工会主席谷燎原担任副组长,市府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李步岳(市总工会)为办公室主任,金鸿锋(市总工会)为办公室副主任,电话: 61886521。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重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建立相应机构,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工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分管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开展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经常督导检查,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多方协作,形成合力。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医保方面给予业务支持;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职工的医疗诊断上要实事求是,杜绝人情处方;经信、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和企业主,主动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险,努力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
(四)加大宣传,深入发动。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把开展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作为我市的一项民生工程,给予大力宣传。各镇街、各部门要做好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召开企业家、基层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座谈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意识,扩大企业职工投保面。各级工会和企业要充分利用会议、墙报、上门走访等形式,宣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要把活动的意义讲透彻,把好处说明白,把程序讲清楚,使职工真正理解“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的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的目的、意义。
附件:1. 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
2. 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附件1
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1)
会费标准 | 保障项目 | 保障责任 | 保障待遇 | 免责期 | 保障期限 |
综合医疗 70元/人 (最多可参 加2份) | 住院 津贴 | 保障期内凡因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 | 每天可享受50元住院津贴,最高享受90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 | 无免责期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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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伤害 |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亡故。 | 根据伤残程度,领取一定金额保障金;最高一次性领取保障金7000元。 | |||
重大 疾病 |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10.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1.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保障金; 2.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3.每月600元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生活补助保障金,不满一个月按照300元标准领取。最高领取保障金10100元。 | 首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实行60天免责期,免责期内患重大疾病给付500元慰问金。 | ||
重大疾病附加 保障 | 会员患上述11种重大疾病,全额领取保障金后,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为关爱会员,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再给付2000元。 | |||
女特病 36元/人 (最多可参 加2份) |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 | 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廇;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原发性乳腺癌;5.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6.原发性子宫肉瘤;7.原发性卵巢癌;8.绒毛膜癌。 | 1.给付10000元治疗互助金; 2.不满一个月给付住院补助互助金400元 (住院满一个月800元/月,累计不超过6个月); 3.给付2000元休养康复互助金。 每份最高领取互助金16800元。 | 首次参加实行90天免责期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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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2)
会费标准 | 保障项目 | 保障责任 | 保障待遇 | 免责期 | 保障期限 |
住院与意外 48元/人 (最多可参加2份) | 意外 伤害 |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亡故。 | 根据伤残程度,领取一定金额保障金;最高一次性领取保障金7000元。 | 无免责期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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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津贴 | 保障期内凡因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 | 每天可享受50元住院津贴,最高享受90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 | |||
大病与意外 32元/人 (最多可参加2份) | 意外 伤害 |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亡故。 | 根据伤残程度,领取一定金额保障金;最高一次性领取保障金7000元。 | ||
重大 疾病 |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10.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1.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保障金; 2.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3.每月600元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生活补助保障金,不满一个月按照300元标准领取。最高领取保障金10100元。 | 首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实行60天免责期,免责期内患重大疾病给付500元慰问金。 | ||
大病附加保障 | 会员患上述11种重大疾病,全额领取保障金后,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为关爱会员,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再给付2000元。 | |||
住院与大病 60元/人 (最多可参加2份) | 重大 疾病 |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10.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1.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保障金; 2.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3.每月600元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生活补助保障金,不满一个月按照300元标准领取。最高领取保障金10100元。 | ||
大病附加保障 | 会员患上述11种重大疾病,全额领取保障金后,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为关爱会员,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再给付2000元。 | |||
住院 津贴 | 保障期内凡因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 | 每天可享受50元住院津贴,最高享受90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 | 无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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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一览表(3)
会费标准 | 保障项目 | 保障责任 | 保障待遇 | 免责期 | 保障期限 |
38元/人 (最多可参加2份) | 住院 津贴 | 保障期内凡因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 | 每天可享受50元住院津贴,最高享受9000元(累计给付天数180天)。 | 无免责期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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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元/人
| 意外 伤害 |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亡故。 | 根据伤残程度,领取一定金额保障金;最高一次性领取保障金20000元。 | ||
22元/人 (最多可参加2份) | 重大 疾病 | 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10.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1.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保障金; 2.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3.每月600元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生活补助保障金,不满一个月按照300元标准领取。最高领取保障金10100元。 | 首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实行60天免责期,免责期内患重大疾病给付500元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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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附加 保障 | 会员患上述11种重大疾病,全额领取保障金后,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为关爱会员,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再给付2000元。 | |||
爱心互助金 (每个会员一个保障期只能享受一次爱心互助金待遇) | 会员保障期限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 给付2000元。 | 无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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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保障期限内家庭遭受火灾,导致家庭损失严重的。 | 给付1000-2000元。 |
说明: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执行总会新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新的实施细则伤残赔付标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