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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常态下政府治税理财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财政体制的杠杆作用,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乡镇(街道)基本支出需要,增强乡镇(街道)可用财力,最大限度调动乡镇(街道)当家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财政支出的范围和责任,合理界定市、乡镇(街道)的事权、财政和财力,做到责、权、利相匹配。

(二)坚持总体与局部相均衡。统筹市与乡镇(街道)利益,结合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管理水平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财力均衡分配,协调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增收与激励相挂钩。优化乡镇(街道)财税增收与激励奖补挂钩机制,强化超收分成、激励奖补,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坚持预算与绩效相统一。严格按《预算法》要求,完善乡镇(街道)预算管理体制,依法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体制形式

我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下两种形式:北白象镇、磐石镇、淡溪镇、蒲岐镇、南岳镇、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雁荡镇、大荆镇、湖雾镇、仙溪镇、岭底乡、智仁乡、龙西乡人民政府和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办事处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支出切块、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办事处参照部门编制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乡镇财政参与分成收入范围:国税、地方税务分局在辖区内征收的各个税收(不包括上缴中央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乡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增值税当年收入数需高于2014年收入数方可参与分成)。

2.乡镇财政不参与分成收入范围:金融保险、各类国有企业、市属行政事业等单位缴纳的税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缴纳的税收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另行奖励,不参与分成)。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划分。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其他需要乡镇财政保障的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照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以上年收入决算数为收入基数。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

按照各乡镇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等现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市级部门预算测算定额,计算确定各乡镇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行政在职(含依照、参照行政人员)、离退休人员、行政退职、精减、遗属等人员经费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实行分类定额包干,按10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参照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核定。差额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类镇按8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按10.5万元/人?年的标准核定。集体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按4万元/人?年标准核定。人员经费根据实有人数核定,缺编人员按在职人员经费的30%补助。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依据编制人数分类定额核定,第一、二、三类乡镇行政人员分别按每人每年1万元、1.2万元和1.32万元的标准核定,第二、三类乡镇事业人员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定。

3.社会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城乡低保、社会救济、优抚经费等支出,根据民政部门核实后数据核定。

4.支出预算核定后,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内人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录用增员、自然升档晋级增资等由乡镇财政调剂解决。

(五)超收分成政策

第一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分别按6:4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2:8比例分成。

第二类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分别按5:5比例分成;超出部分全额返还。

第三类乡镇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扣除上缴省财政20%部分后,增长率在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增长率以内的,市、乡镇分别按2:8比例分成;超出部分按1.2倍返还。  

(六)其他结算事项

1.社会事业管理经费。第二、三类乡镇根据辖区地域面积和总人口数核定,即根据辖区地域面积每平方公里补助3000元,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每人补助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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