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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结构设置及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结构设置,并制定工作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安委会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安委会组织结构设置

  (一)组织结构

  1.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委副书记、市长任市安委会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市政府相关分管副市长为市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安委会成员。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密切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

  2.市安委会下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安委会”)。专业安委会根据市政府工作分工,选择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对较重的行业领域设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专业安委会主任,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为专业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密切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专业安委会副主任,其他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专业安委会成员。

  专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专业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原则上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

  (二)变更规定

  1.单位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府办印发通知;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安委会主任同意,由专业安委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市安委办。

  2.人员变更:市安委会和专业安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专业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市府办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变更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变更后,由专业安委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市安委办。

  三、市安委会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1.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6)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全市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及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

  (2)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专业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办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起草分解温州市政府对乐清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6)协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7)指导协调配合全市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协调全市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和统计,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10)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11)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12)负责专业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13)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专业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促进专业安委会分管行业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将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组织召开专业安委会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督促检查指导专业安委会落实分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工作;

  (6)督促指导协调本专业安委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专业安委办主要职责。

  (1)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业安委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2)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3)承办专业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做好专业安委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安委会领导和市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5)负责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6)承办专业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制度

  1.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①市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安委办提出。

  ②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检查制度。

  ①市安委会组织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由市安委会领导带队,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②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市政府(或者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3)报告制度。

  ①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成员单位,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市安委会。

  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③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节日期间值守人员名单;节日期间每天向市安委办报告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④市安委会每年度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通报约谈制度。

  ①市安委会每年至少1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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