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以及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燃放的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要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积极检举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活动,敦促从事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者,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以形成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现状评价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予以取缔;已经批准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工商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实行销售许可制度,规范烟花爆竹的流通渠道。只有经省供销社行业资格认可,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市供销社所属的日用杂品公司或专业(专营)公司,可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必须经市公安、供销、工商等部门认定。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除没收其非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并依法处以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