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由于矿产品需求旺盛,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凸显,各种矿产资源违纪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为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确保整顿规范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有勘查、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开采矿种与所持证件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依法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其购买民爆物品的审批,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为防止无证开采现象出现反弹,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联合当地乡镇政府予以取缔。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单独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的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勘查或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依法予以处罚或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采矿许可证和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