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全市水域滩涂管理,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温州市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劳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建设项目征用或受污染时造成损失,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作为案件受理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养殖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的主要依据。
(四)养殖证是持证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持证人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起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障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作机制;依法管理养殖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养殖证发放主体是乐清市人民政府,以《浙江省乐清市渔业规划》(2005-2025)为依据进行发证。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养殖证发放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养殖证按权属不同分红证和绿证两种。红证确认全民或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绿证确认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按使用期限不同分基本证和临时证。
(三)养殖证发放的范围、对象。发放范围为国家规划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放对象为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未养殖水域滩涂或已养殖但未发生经济权属关系的水域滩涂,核发绿证,发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水域滩涂使用者。养殖证确定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2、对规划内全民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或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的,核发红证,由发包方统一申领后发放给承包方。养殖证确定该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
未发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不予发证。
3、对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的农用地改造及围垦后用于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已经明确权属关系,符合发证条件的,养殖证发放给使用权所有者,或由发包方统一申领红证后,发放给承包方。权属不清的,不予发放。
(四)养殖证期限。根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养殖方式,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10年、滩涂15年、深海20年、海水池塘5年、湖泊10年、水库 8年、淡水池塘10年、河沟5年,临时养殖证有效期为1年。
全民或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五)养殖证发放程序
1、申请。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使用的养殖水域滩涂界址图;(3)全民或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水域滩涂,应提交权属的证明材料及承包合同明细单(承包合同以本意见下发之日前签订的为有效);(4)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和村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市海洋与渔业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