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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乐清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646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在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从事服务业经营的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行业协(商)会。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自我发展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并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有明显作用的服务业经营对象和在建、新建项目。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手续完备;符合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商贸流通与物流业。支持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商贸项目、重点流通企业,鼓励电子商务、商务会展的发展和现代流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扶持现代物流发展。 

  (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府、企业、社会三大领域信息化基础建设,支持信息产业发展。 

  (三)中介服务业。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服务业,开展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工作。 

  (四)社区服务业。鼓励发展托幼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健身、保洁绿化等社区服务。 

  (五)农村服务业。结合新农村建设支持鼓励面向“三农”的信息、技术、通讯、文化等服务业发展。 

  (六)品牌建设。鼓励服务业品牌创建,弘扬和保护服务业老字号品牌。对获得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和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七)对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服务型企业、对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业项目。 

  (九)对市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旅游、金融等领域,本暂行办法不再重复扶持。

  三、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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