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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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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测绘法律、法规对测绘行为的指导、管理和规范作用,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 

  二、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乐清市独立坐标系。测绘基准和系统的引用应当以四等(含)以上控制点为起算点。测绘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三、市政府将在市规划建设局建立统一的地理空间框架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实行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充分利用部门间的各种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地理空间信息的需求。 

  四、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建设局的意见。市财政局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的测绘项目或者购置遥感影像资料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建设局的意见。市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专业测绘项目审核表和说明测绘区域的相关资料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市规划建设局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者购置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或者重复购置的,不得批准立项及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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