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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8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城市绿化建设,公共绿地面积进一步增加,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现根据乐政办发〔2006〕18号文件精神,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授予乐清市人民法院等4个单位“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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