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1995年7月1日《乐清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乐政〔1995〕12号)实施前,在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中因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具体对象是:
(一)1995年7月1日前发生工伤(包括患尘肺Ⅰ-Ⅲ期等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1至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二)1995年7月1日前因工死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亡职工亲属;
(三)1995年7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的工伤确认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乐清市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表》(见附件),向辖区社保机构提出确认申请,社保机构受理并初审后,统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确认“老工伤”人员需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作出的,能证明其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二)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作出的,能证明其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职工因工受伤性质的原始材料。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时间和待遇调整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享受的1-4级伤残津贴、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应首先支付完结。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后,各单位应按国家、省及乐清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到位(只调整标准,不补发差额),与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衔接,经辖区社保机构核定后,移交社保机构管理,并于移交的次月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伤残津贴先按《关于调整2002年度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乐劳社〔2002〕20号)规定调整到位,2002年后按相应的政策调整;工伤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先按《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乐劳社〔2005〕21号)规定调整到位,2005年后按相应的政策调整。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涉及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