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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规范城市社区经费管理和保障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报酬,确保城市社区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城市社区经费管理和保障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报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社区经费构成和管理
(一)城市社区经费构成及来源
1.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经费由市和乡镇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综合改革试点镇由市财政承担30%,其他乡镇由市财政承担50%。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部分,列入年度乡镇财政切块支出预算,由乡镇财政按月拨付。社区工作经费拨款额度采取基数加户数的方法:即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拨款基数为5万元,按社区户数给予每户拨款25元(户数以常住户数×70%+户籍户数×30%计算,此方法仅用于计算社区工作经费)。
2.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单位负担经费。由市和乡镇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综合改革试点镇由市财政承担30%,其他乡镇由市财政承担50%。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部分,列入年度乡镇财政切块支出预算,由乡镇财政按月拨付。参加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员名单,在每年年初由乡镇政府填报,市民政局审核,市和乡镇财政根据市民政局审核确定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保险数额予以核拨。
3.有关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的社区经费。
4.社区各项奖励经费,包括社区各项评先评优获得的奖励经费。
5.社区其他经费收入,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收取的服务收入、政府部门或企事业等单位进入社区临时工作提供的“费随事转”经费等。
(二)城市社区经费管理使用
1.有关乡镇政府应实行社区经费专款专用,统一管理。要严格社区经费管理,建立完善社区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2.有关乡镇政府对市财政下拨的社区工作经费专款用于发放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基本医疗、养老保险费以及社区日常维护费。
3.社区获得的各项奖励经费,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委托乡镇政府纳入社区经费专户代为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发放奖金外,所剩部分积累用于社区办公开支。
4.各社区对财政拨款、乡镇政府安排的经费和各项奖励经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必须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这部分资金,也应委托乡镇政府纳入社区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得移为他用。
5.各社区实行居务(财务)公开,一般每季向社区居民公示1次,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和有关政府部门、群体团体的监督。
6.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审计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对社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坚决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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