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乐清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和《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乐清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方法,在整合现有工业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坚持扶优扶强,着力促进企业整合重组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提高我市工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凡在乐清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导向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产品、技术、管理创新和企业信息化项目,特别是行业和区域块状经济的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列入各级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装备制造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企业围绕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节能降耗的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企业以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攻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项目,一般按企业实际投资额或者中长期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或贴息;同时对申报国家、浙江省、温州市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应先落实上级要求的比例配套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七条 补助、贴息标准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
对已备案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测试安装费总额的5-9%给予补助。
被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 “双千工程” 项目、温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乐清市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分别按照9%、7%、6%标准补助,一般项目按照5%标准补助。
进口设备的,均按进口设备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
对已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中长期贷款国家级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额须占贷款总额的60%以上)的5%、省级按4.5%、温州市和市本级按3.5%的标准给予贴息。其中含土建、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测试安装费等,不包括征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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