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0〕86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于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各类行政文件(以下统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范围:《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08〕15号)予以保留的18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通告、意见、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精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一时难以完成修改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列入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适时加以修改。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原起草单位负责调研论证和征求相关执行单位的意见,并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执行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原起草单位及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负责清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10年9月15日前)
1.原起草单位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进行调研论证和征求相关执行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