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消防安全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乐清市消防安全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完善我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约谈,是指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发生造成一定影响火灾事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约见谈话,责成说明情况,分析问题原因,研究工作措施,进行告诫的方式。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火灾形势严峻,被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预警通报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发生造成一定影响火灾的、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行业)发生火灾的、发生多次同类火灾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发生亡人、较大以上损失和伤人火灾事故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四)列入政府挂牌整治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五)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分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领导主持约谈:
(一)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二)火灾形势严峻,火灾起数同比增加100%(含)以上的;
(三)列入政府挂牌整治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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