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0〕47号)精神,为了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消费水平,实现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乐清市十佳雁荡杯商贸流通企业、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和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乐清市范围内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百货、家电销售、汽车4S、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的企业。
二、参评条件
(一)在诚信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没有发生比较突出问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2011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缴纳税费在50万元以上,且子行业排名前五位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兴商贸流通业态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2011年度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缴纳税费在10万元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应交税金和利润总额增幅在10%以上,且子行业排名前三位的商贸流通企业。侧重于商业模式创新、新兴业态、成长性和品牌美誉度。新兴商贸流通业态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并不作数量限制。
经审核,在符合参评条件(一)、(二)的企业中,按年纳税总额高低择优从各子行业第1名(不足从第2名)中选取10家,授予2011年度乐清市十佳雁荡杯商贸流通企业荣誉称号;其余授予2011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荣誉称号;符合参评条件(一)、(三)的企业授予2011年度乐清市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
(一)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填写《2011年度乐清市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参评评审表》(见附件1)或《2011年度乐清市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参评评审表》(见附件2),并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国税和地税纳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经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于2011年2月2日前报市商务局(联系电话:61882165),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十佳雁荡杯商贸流通企业和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名单由市政府牵头召开的评审会议确定,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会议。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确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2011年度乐清市十佳雁荡杯商贸流通企业、商贸流通明星企业和成长型商贸流通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杯、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在市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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