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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31日     

 

  乐清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和《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食安委〔20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实行“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在网上发布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统一指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 

  市食品安全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公布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各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各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通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布工作。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市、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范围: 

  (一)反映我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警示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抽检结果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专项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七)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 

  (八)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办统一公布: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影响限于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者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 

  (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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