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城乡统筹,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户籍在乐清市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560元,其中仙溪镇、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芙蓉镇岭底片、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智仁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大荆镇湖雾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每人出资16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400元;其他镇、街道居民个人每人出资18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380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镇(街道)支付,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支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支付。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户口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款,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补偿方式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一)住院费用补偿。乐清市内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按80%标准补偿,温州市内省级、市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按70%标准补偿,其他乐清市以外医保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按60%标准补偿。全年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85000元。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范围:恶性肿瘤门诊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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