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
乐清市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火灾防控能力,规范社会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基础上,通过四级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消防安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分为四级,一级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二级为消防安全重点列管对象,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指导;三级为一般社会单位,由镇(街道)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指导;四级为村居民宅、楼宇,由村居民宅、楼宇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在本行业、系统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安全联勤联查制度,以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为单位组成联勤联查小组,定期抽查系统、行业内的状况,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确定,由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
(二)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
(三)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发送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提醒信息,发布火灾案例警示、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建立基础信息、三项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监督执法、检查记录等管理档案。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备案。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应从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实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确定维护保养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将消防设施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适时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我评估结果。
第三章 消防安全重点列管对象“户籍化”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列管对象由公安派出所根据《温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确定,由市级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列管对象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开展“四个能力”验收,督促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等工作。
(二)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列管对象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对火灾隐患突出的单位,应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发送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提醒信息,发布火灾案例警示、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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