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温政办〔2011〕17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政府及其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指将原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立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民间运作、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权责,确保供给。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晰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责任,合理界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强化预算,提高效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经费全部列入预算,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强化预算的约束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充分竞争的选择机制,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
4.积极稳妥,配套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须与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与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2012年先行在行业类、公益服务类、社区类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
(三)工作目标。
1.确保服务质量。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和评估执行情况,落实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
2.转变工作重心。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监管”,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了解公共需求等方面。
3.提升支出效益。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公共服务。
三、准入机制
(一)认定条件。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事务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
2.项目适用于能确定评估量化指标的事务。
3.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条件。
4.资金己由财政安排。
(二)认定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政府部门提出年度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并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
2.财政部门在经批准的政府预算内对已审定的项目安排购买资金。
(三)购买方式。
1.由政府相关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
2.对市场竞争暂不充分,经市政府确定为市场孵化期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依法采用除公开招标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尽快培育市场,使之成为具备市场竞争的成熟社会服务事业。
对市场条件不充分的部分事项,也可采用除招标形式以外政府采购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
3.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政府相关部门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四)服务供应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的能力。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3.已完成等级评估的行业协会(商会)和慈善组织须具备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年度年检合格(等级评估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暂未实施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须近两年年检均合格(自完成等级评估起,一律应具备3A及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年度年检合格)。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市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五)评估标准和方式。
1.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能力、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以绩效评估为原则,由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进行设置。
2.评估方式。采用内外部评估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内部评估为每年年终(年中)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为引入中介机构或服务对象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同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业务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合同管理,避免服务协议签订、履行的风险,杜绝无书面合同和事后补约情况的发生;对服务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产品的按时交付。
四、购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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