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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

  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特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镇街、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做好相应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辐射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成 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外宣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气象局、温州乐清湾海事处、电信乐清分公司、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温州市政府请示要求启动温州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驻乐部队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2)市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安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立案、侦查,组织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7)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8)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和相关疾病诊疗;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9)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无能力监测的负责联系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10)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附近自动气象站的实况监测数据和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3)温州乐清湾海事处: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

  (14)电信乐清分公司: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1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报告温州消防指挥中心,协调温州特勤大队等相关力量协同参与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洗消;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学救援行动。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市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突发辐射事件的,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应急救援队伍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4 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保局组建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的管理。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 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2 重大辐射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矿开采和水冶设施发生事故,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4)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的;

  (6)放射性污染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 较大辐射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的;

  (4)放射性污染跨县级行政区域,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3.4 一般辐射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4 预警和预防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I、II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市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3 预警支持系统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突发辐射事件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市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与市应急信息平台和温州市突发事件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4 预防工作

  4.4.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4.4.2 金属熔炼企业

  金属熔炼企业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对废旧金属来料和产品进行辐射监测。制定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故的发生。

  4.4.3 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和金属熔炼企业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市环保局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按规定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配合省环保厅、温州市环保局对核燃料、核废料、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建立健全我市突发辐射事件监测网络。建立同温州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1)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市环保局确认;发生较大辐射事件,由温州市环保局确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环保厅确认。

  (2)发生一般辐射事件后,由市环保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和温州市环保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本预案。必要时请温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支持。

  (3)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将事件报告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环保局,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2 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环保局。

  5.3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2)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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