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和《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做强做大,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以及2013年度乐清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评选
(一)参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乐清市域的盈利工业企业。
2.在诚信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发生突出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无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的、未建立职工公积金制度的,实行一票否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数占总数80%以上(含80%,下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数的比例功勋企业70%以上,十佳雁荡杯企业60%以上,明星企业50%以上;
3.2013年1-11月份缴税费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缴税费450万元以上,同时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税费400万元以上,同时销售收入5500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和服装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销售收入450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山老区企业。
经审核,在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企业中,2013年1-11月份综合指标考核(详见附件1)总分排名前10名的,授予2013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荣誉称号;2013年度综合指标考核总分在第11名至第20名的,授予2013年度乐清市十佳雁荡杯企业荣誉称号;2013年度综合指标考核总分在第21名后的,授予2013年度乐清市明星企业荣誉称号。
(二)评选办法
1.评选活动由市政府牵头,由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口计生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综治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
2.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填写《2013年度乐清市明星企业参评评审表》(附件2)、《2013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国税部分)》(附件4)和《2013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地税部分)》(附件5),并附2013年1-11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中外向型企业还需提供地税、国税的免抵退复印件)以及当年度有效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企业行业科,联系电话:62555251、62555290),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1.对获得2013年度乐清市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杯和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
2.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和《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3.功勋企业、十佳雁荡杯企业和明星企业视同于年度100强工业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2013年度乐清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
(一)评选范围
乐清市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暂定100家,为2013年1-11月份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缴纳税费12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包括2013年度小上规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应交税金增幅分别达到20%、15%和15%及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中小企业、山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二)评选原则
1.连续性原则。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在一个时间跨度(一般为3年)内的指标具有可连续的观察性。
2.规模成长原则。企业规模行业排位靠前,对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中小企业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3.效益成长原则。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交税金连续3年增幅较快,企业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考核原则。通过定量评选出的企业,对其进行产业政策、行业前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企业经营者素质等相关定性指标综合考察评选。其中,企业近3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如偷漏税款、坑蒙拐骗等)、企业被投诉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均予一票否决。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由各镇街、相关部门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评选要求,推荐本辖区、本系统内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名单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公布,对于获得乐清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参照明星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重点培育企业资格,今后不得参与其它类型中小企业评选活动。
(四)材料申报
凡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填写《2013年度乐清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参评评审表》、《2013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国税部分)》和《2013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地税部分)》(详见附件3、4、5),并附2013年1-11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企业行业科,联系电话:62555251、62555290),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13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综合指标考核细则
2.2013年度乐清市明星企业参评评审表
3.2013年度乐清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参评评审表
4.2013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国税部分)
5.2013年度乐清市参评企业缴纳税费明细表(地税部分)
6.各镇街成长型中小企业名额分配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