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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城乡统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乐清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680元,其中仙溪镇、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芙蓉镇岭底片、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智仁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大荆镇湖雾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00元,其他镇街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20元,剩余应缴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当地镇街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建国前农村老党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补偿方式

  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其中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院费用补偿。乐清市内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按80%标准补偿,温州市内省级、市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按70%标准补偿,其他乐清市以外医保定点医院政策范围内按60%标准补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恶性肿瘤门诊的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特殊病种门诊结报必须出具当年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登记与验证备案。特殊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其费用的补偿比例按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进行结算,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三)普通门诊补偿。凡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中心卫生院)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的,补偿比例为50%,每人每次最高补偿50元,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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